【案情经过】
2020年6月,原告某酒店与被告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安排员工入住原告酒店,费用为50元/天/间,按月结算。至2021年3月12日,经双方结算形成对账函,载明被告员工住宿费合计12.7万余元,被告已分5次支付4万元,剩余8.7万余元未付。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高X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住宿费8.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8.7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要求高X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公司主张的债务抵销是否成立,其是否仍欠付住宿费;二是被告高X作为在对账函上签字的员工,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酒店经理文XX在被告经营的酒吧消费产生15万余元费用,双方已协商一致与住宿费相互抵账,故不同意支付。被告高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对账函》足以证实被告拖欠住宿费的事实。针对被告某公司提出的抵账抗辩,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8.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诉求。针对高X的责任,法院认定其签字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故高X不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住宿费8.7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高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