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承包某公司开发的某市某区某项目楼梯间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何X乙。2017年,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及施工合同。随后,何X乙雇佣何X甲在工地进行刷乳胶漆和真石漆等劳务施工。完工后经初步验收,何X乙向何X甲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26.5万元劳务费未支付。2018年3月,何X乙向何X甲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26.5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何X甲在王潇培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X乙及某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何X乙、某公司支付劳务费26.5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何X乙实际履行的只有一份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一审仅凭欠条确定数额不符常理,且工程合同已解除,请求改判何X乙支付欠款。何X甲辩称,欠条明确载明劳务地点及工程量,且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X乙辩称,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导致其无法付清劳务费,某公司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何X乙与何X甲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何X乙出具欠条并认可拖欠事实,一审认定欠款数额为26.5万元并无不当。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何X乙,合同无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某公司与何X乙承担支付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