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邢XX、杨XX、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王潇培到庭参加诉讼,三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被告未向其支付租赁费,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租赁费2.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2021年1月6日,杨XX、邢XX向王XX出具结算单,载明王XX的某型号装载机在某项目工作时长2个月零17天,每月2万元,借支2万元,实发3.1万余元,约定2021年1月30日前打卡付清。出具结算单后,邢XX当月付款1万元,尚欠2.1万余元未付。2021年4月18日,陈XX签字确认《工程量确认单》,载明王XX装载机40天工时,但该确认单未有邢XX、杨XX签字。王XX主张陈XX与杨XX、邢XX系合伙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邢XX、杨XX欠付原告王XX租赁费的具体数额及利息计算;二、被告陈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即《工程量确认单》能否作为认定三被告共同承担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XX、邢XX确认欠付的租赁费数额为3.1万余元,扣除已付的1万元,尚欠2.1万余元。因《工程量确认单》非欠款单,其意在确认施工数量或时间,且无邢XX、杨XX签字,无法反映王XX与三被告存在共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陈XX承担责任及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杨XX、邢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租赁费2.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杨XX、邢XX负担三百余元,王XX负担七十余元;邮寄送达费一百余元由杨XX、邢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