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X与被告马X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约定田XX承包某小区某号楼钢筋工程劳务。施工完毕后,双方就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田XX认为马X与陈XX系合伙关系,且案涉工程由某建筑公司分包给某劳务公司,马X与陈XX挂靠某劳务公司施工。因被告方拖欠劳务费,田XX在王潇培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X、陈XX、某劳务公司及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19万余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各被告则辩称双方无合同关系、已结清款项或不存在合伙关系等,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金额是否合理;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是否成立;三、各被告应如何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王潇培律师协助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明确实际施工面积及各项单价,厘清了已付款项与应扣减费用。同时,针对陈XX是否为合伙人、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关系进行深入论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XX与马X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马X应支付剩余劳务费。经核算,扣除已付款及合理扣减项后,马X尚欠田XX劳务费16万余元。因马X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支持按20%标准计算违约金3.2万余元。对于陈XX,因无证据证明其与马X系合伙关系,法院未支持其承担直接付款责任。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律师费因合同未约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马X支付田XX劳务费16万余元及违约金3.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