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汪X与被告任X于2019年2月27日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汪X购买任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某组的庭院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5万元。汪X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任X先行支付购房订金5万元,双方约定待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房款。同日,任X向汪X出具收条及承诺书,确认收到5万元购房订金,并明确承诺负责办理房屋确权事宜,同时保证院内新建房屋顺利建成,且房屋总面积不少于360平方米。然而,任X在收取购房订金后,不仅至今未交付房屋,且该房屋客观上根本无法进行过户手续。汪X多次催告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潇培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任X退还购房订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诉讼期间,汪X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为此支出保全措施费五百二十元及保险服务费五百元。被告任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其二,被告任X是否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订金,并承担原告因维权及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庭审中,王潇培律师明确指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出具的收条与承诺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及订金的实际交付。被告未能履行房屋确权及建设义务,导致标的物无法过户交付,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订金,并要求被告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任X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条及承诺书等证据,原告向被告交付5万元购房订金后,被告至今未建设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订金5万元,并承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的合理支出,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X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X购房订金5万元;二、被告任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汪X申请保全措施费五百二十元、保险服务费五百元,合计一千余元;三、驳回原告汪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五百余元,由被告任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