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4月,周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市场商铺,总面积155.39平方米,总价60万元。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周X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全款。周X支付30万元后,剩余30万元未付。某公司交付房屋后,周X实际控制使用至今。2021年,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X支付剩余购房款3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20.9万余元。周X委托王潇培律师应诉,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周X提起反诉,主张某公司未按宣传规划建设二期和三期工程,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30万元、退还押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7.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的本诉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周X的反诉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本诉,王潇培律师敏锐指出,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某公司此时已知权利受损。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某公司虽主张一直电话或当面催收,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反诉,某公司辩称周X应在签约一年内行使解除权。王潇培律师结合案情进一步阐明,周X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长达六年之久,远超法律规定的一年解除权除斥期间。且周X在长达六年内从未主张解除合同,直至被诉索要房款时才提起反诉,此举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潇培律师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认定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要求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的请求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对于周X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周X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且已实际使用房屋六年,其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同时驳回周X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