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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赵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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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违约金调整规则。面对原告高达84万余元的违约金诉求,王律师深入剖析违约金的补偿性质,结合被告逾期时间短、原告实际损失小等事实,有力论证了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庭审中,王律师厘清各方合同关系,成功阻断原告对某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并免除当事人对质保金的退还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将违约金大幅核减至16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马X、郭X与赵X、某公司因某小区住宅楼工程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马X、郭X完成施工并交付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多次协商。2021年3月,马X、郭X与赵X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赵X分期支付剩余工程款91万余元,若逾期则自竣工之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因赵X未按期付款,马X、郭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支付违约金84万余元、退还质保金5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并要求某公司对质保金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约定的年利率20%违约金是否过高及应否调整;二是质保金退还及某公司连带责任是否成立;三是律师费应否支持。赵X辩称其系好意介绍,未收取费用,且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第一笔晚付52天,第二笔晚付8天,实际损失可忽略不计;同时指出质保金系某公司扣留,与其无关。某公司则辩称质保期未满,且其非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合法有效,赵X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约定年利率20%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逾期履行情况、原因及过错程度,依法调整为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两笔违约金合计16万余元。关于质保金,原告证据不足,且某公司非协议当事人,不受该协议约束,故驳回原告对质保金及某公司连带责任的诉求。律师费1万元依约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赵X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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