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马X、郭X与赵X、某公司因某小区住宅楼工程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马X、郭X完成施工并交付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多次协商。2021年3月,马X、郭X与赵X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赵X分期支付剩余工程款91万余元,若逾期则自竣工之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因赵X未按期付款,马X、郭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支付违约金84万余元、退还质保金5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并要求某公司对质保金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约定的年利率20%违约金是否过高及应否调整;二是质保金退还及某公司连带责任是否成立;三是律师费应否支持。赵X辩称其系好意介绍,未收取费用,且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第一笔晚付52天,第二笔晚付8天,实际损失可忽略不计;同时指出质保金系某公司扣留,与其无关。某公司则辩称质保期未满,且其非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合法有效,赵X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约定年利率20%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逾期履行情况、原因及过错程度,依法调整为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两笔违约金合计16万余元。关于质保金,原告证据不足,且某公司非协议当事人,不受该协议约束,故驳回原告对质保金及某公司连带责任的诉求。律师费1万元依约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赵X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