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孙X受被告王X雇请,前往某工业园区厂房安装项目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明确约定日工资标准为200元,孙X共计提供劳务15天,王X应支付劳务费总计3000元。此后,孙X屡次向王X索要该笔劳务费,王X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2021年1月11日,经双方在某大队协商,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明确载明王X欠付孙X劳务费3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20日前付清。王X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王X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潇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X支付劳务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王X是否应当向原告孙X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000元。原告孙X主张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已通过书面协议对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进行了确认,被告理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王X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王潇培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劳务关系的成立、劳务成果的交付以及欠款事实的确认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论述。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X雇佣原告孙X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孙X依约提供劳务后,王X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孙X要求王X支付劳务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X支付劳务费3000元;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合计55元,由被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