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马X与马X乙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约定马X承包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土建工程劳务,单价为59元/平方米。2021年10月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经查,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马X乙挂靠某劳务公司实际施工。后经结算,工程总面积为13634.81平方米,劳务费总计80万余元。因马X乙等人欠付劳务费,马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X乙、陈XX、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22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1. 责任主体认定:马X与马X乙是否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陈XX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合伙责任;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及总承包方是否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责任。
2. 劳务费结算与扣减项审查:马X乙提出十余项抗辩,主张扣减已付劳务费、工伤赔偿款、垫付医疗费、他人代为施工费、质量罚款、未完工程扣款及塔吊工工资损失等,各项抗辩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马X与马X乙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陈XX系马X乙雇佣人员,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非案涉劳务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经法院逐项审查证据,总劳务费80万余元,扣除双方认可的已付款48万余元,以及法院认定的合理扣减项(如代付工伤赔偿1万元、他人施工费1万余元、未完工程扣款1万余元等),对缺乏证据的质量罚款、工具丢失等抗辩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马X乙支付马X劳务费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