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月,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达成口头协议,由刘XX为李XX承包的某地某便民服务站项目提供劳务,主要负责焊接钢管架。施工期间,李XX陆续支付部分劳务费。刘XX完成工作后与李XX对账,李XX于2017年1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架子工费四千五百余元。庭审中,刘XX认可李XX出具欠条后又支付了五百余元,剩余四千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刘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潇培律师、马X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李XX支付剩余劳务费四千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拖欠劳务费的具体金额;二是李XX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计算标准。
针对第一个焦点,刘XX提供了李XX亲笔出具的欠条作为核心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李XX虽未到庭质证,但欠条内容明确,法院予以确认。扣除后续支付的五百余元,李XX实际尚欠刘XX劳务费四千余元。
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李XX拖欠劳务费事实成立,占用了刘XX资金,理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刘XX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XX雇佣刘XX焊接钢管架,拖欠劳务费四千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XX要求李XX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及利息(利息以四千余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邮寄送达费三十余元,合计五十余元,由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