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刘XX为被告何某乙承包的某小区X号楼项目提供外墙保温劳务,双方约定单价为每平方米26元。完工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7.5万元未付。2021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欠付7.5万元,约定分两期于同年7月和8月底各支付3.75万元;若逾期未付,需承担总额3%的违约金(即两千余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潇培律师及实习律师马某丙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7.5万元、违约金两千余元及维权费用。诉讼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冻结被告账户存款7.7万余元。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缺席审理,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被告何某乙是否应当向原告刘XX支付剩余劳务费7.5万元;2.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两千余元,以及律师费6000元、保全费七百余元、保险费五百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均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最终缺席判决:一、被告何某乙向原告刘XX支付劳务费7.5万元及违约金两千余元;二、被告何某乙向原告刘XX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保全费七百余元、保险费五百元,合计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