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胡X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承包。随后,胡X以某投资公司代表的身份与刘X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扩大化分包合同》,将涉案4、8号楼工程分包,曾X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7月,曾X施工完毕并与胡X结算,确认胡X尚欠工程款164万余元。此前,曾X曾起诉胡X等并经调解获赔28万余元;曾X还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抵顶129万余元,后该协议被法院生效判决解除。
因剩余款项未获清偿,曾X、刘X在王潇培律师的代理下提起诉讼,要求胡X支付剩余工程款129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某投资公司、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房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判决胡X支付129万余元及利息,但驳回了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请。胡X不服,以其系履行某投资公司职务行为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胡X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二,某建设公司、某投资公司以及发包人某房产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胡X主张其代表某投资公司签约,不应承担个人责任;曾X、刘X则坚持要求各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案涉合同不仅包含人工费,还包含机械、周转材料等,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胡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系履行某投资公司的职务行为,且某建设公司仅认可胡X为实际承包人,故胡X应承担付款责任。曾X与某建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某建设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某房产公司应在欠付170万余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曾X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胡X向曾X支付工程款129万余元;某房产公司在欠付170万余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某投资公司、某建设公司等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