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4月8日,住某省某县的原告关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两份《友谊夜市摊位合作协议书》,约定关X在某公司管理的某商贸城步行街摊位经营餐饮服务,合作期间为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当日,关X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两个摊位的履约保证金共计2万元。2020年10月12日合同期满后,关X多次要求某公司退还保证金,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X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保证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诉讼期间,关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200余元及保全保险费300元。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关X交纳的2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二是关X为追索保证金支出的保全申请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应由某公司承担。针对焦点一,关X提供的协议书、电子凭证及收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某公司合同期满后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违约。针对焦点二,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范围,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而保全保险费并非法定诉讼费范围,且双方事先未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退还保证金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3日起算。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关X合同保证金2万元;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关X保证金利息(以2万元为基准,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关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余元、保全申请费200余元、送达费60元,合计400余元,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