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订《某大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244万余元,并明确了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因发包方要求将科技木皮变更为天然木皮,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木皮差价及增项款项。某家具公司依约完成家具生产、安装,案涉家具于2019年底由第三人某酒店管理公司实际投入使用。此后,某建筑公司累计支付款项211万余元。2020年起,某酒店管理公司发现家具存在门漏缝、衣柜门变形等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某家具公司虽派人维修但未彻底解决。某建筑公司遂以质量不合格及增项未经书面确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33万余元。某家具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2万余元及违约金6.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某建筑公司未付清制作家具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某家具公司诉请的增项部分和固装项目是否经双方确认及价款如何确定;三是某家具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法院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双方提交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家具公司已履行完毕家具制作安装义务,且案涉家具已被第三人实际使用,某建筑公司理应支付剩余款项。关于增项及固装项目,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书面签字盖章手续,但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某建筑公司对材质变更及增项明知且认可,故支持某家具公司要求支付增项及固装项目价款的请求。关于违约金,因某家具公司制作的家具确有质量问题且未及时修复,某建筑公司拒付尾款亦事出有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对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家具公司家具制作安装款72万余元;驳回某家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1.1万余元,某家具公司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