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4月,原告陈XX与被告衡X乙通过电话联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某市某区某厂提供抹灰劳务,单价为每平方米12元。随后,原告带领工人前往该工地施工,工作时长约11天。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2020年4月14日,被告衡X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欠付原告某市某区某工业园工地人工费2.5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8月30日付清,同时注明如不付清后果自负。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支付该笔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等。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被告衡X乙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劳务费的具体金额;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针对上述焦点,王潇培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作为核心证据,该欠条清晰载明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欠款事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同时,律师结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法主张逾期利息,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维护。由于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主张予以全面采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衡X乙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其支付劳务费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衡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劳务费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余元及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200余元,均由被告衡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