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与第三人张XX、张XX系合伙关系,被告江X与被告陈X亦系合伙关系。2016年,周X与江X、陈X签订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一期(标段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周X承包该工程劳务部分。2019年8月1日,各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2019年7月30日,江X欠付劳务费262万余元,陈X欠付80万元。同日,江X、陈X出具《代付委托书》,委托某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周X账户。此后,江X陆续支付115万余元,陈X支付40万元,尚欠187万余元未付。周X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18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案件申请费五千元、保全保险费三千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三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劳务费及具体欠付金额;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三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庭审中,江X、陈X抗辩称,协议约定开发商付款比例达到95%后其方才付款,现开发商未足额付款,故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陈X同时主张其仅欠付40万元。某公司则辩称其仅为代付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X、陈X应对各自确认的债务承担付款义务。经查明,江X尚欠147万余元,陈X尚欠40万元,两人应分别向原告支付。某公司作为代付方,对原告并无直接履行债务的义务。关于利息,因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时间,法院酌定自立案之日即2023年8月29日起按LPR标准计算。案件申请费由两被告按欠款比例分担,保全保险费因非必然支出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江X支付周X劳务费14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陈X支付劳务费40万元及相应利息;两被告按比例承担案件申请费三千九百余元和一千余元;驳回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