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2月25日,原告殷X与被告徐X口头达成了一项营销策划方案。为保障该营销策划方案能够正常、顺利地开展业务,原告依X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万元作为活动经费。然而,被告在收取该笔款项后,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的营销策划义务,也未向原告返还该1万元。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此后,被告更是下落不明,导致原告索款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殷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款项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徐X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以及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营销策划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故本案实质应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收取1万元合同价款后并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虽然原告起诉时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其要求返还合同价款的诉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之上,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1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殷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徐X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殷X返还1万元;二、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殷X支付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送达费四百元,均由被告徐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