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经人介绍于2022年3月11日到某公司工地从事焊工工作,日工资四百元。同年5月19日,张X在工地焊接管道时受伤,被诊断为左侧耻骨分支骨折等,住院24天。2023年5月5日,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X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10月15日,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X因工伤残十级。因双方无法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一致,张X申请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张X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1.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对张X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公司上诉主张:其并未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案外人冯X,张X与某公司、冯X之间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应主张工伤赔偿;且张X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隐瞒受冯X雇佣的事实,工伤认定决定明显错误。张X辩称:其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证实受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案审理焦点应为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及赔偿金额。工伤认定决定是否错误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
【裁判结果】
某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需承担赔偿责任。张X有权选择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作为定案依据。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主张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