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许XX与被告闫XX、罗X甲系房屋租赁关系。双方曾通过微信协商,由原告承租两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租期至2025年2月2日,年租金2.5万元,押金一千元。原告依约全额支付了租金及押金。2024年6月29日,原告通知被告维修水龙头,被告找人维修并换锁后,却以原告态度恶劣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原告多次协商解除合同及退还剩余租金、押金事宜未果,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租金1.5万元、押金一千元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原告破坏房屋整洁导致漏水泡水,故拒绝退还租金及押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二是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针对合同解除问题,王潇培律师指出,被告换锁后拒不交付钥匙,致使原告无法实际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针对租金及押金退还问题,律师主张原告自2024年6月29日后未实际使用房屋,被告无权收取该期间的租金;关于押金,虽房屋存在一定污损,但被告扣留全部押金缺乏合同明确约定,且金额过高,应予退还。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未交付钥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原告关于合同于2024年6月29日解除的诉求。对于租金,原告未实际使用房屋,被告应退还剩余租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对于押金,法院结合当地交易习惯及房屋实际受损情况,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原告退还押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6月29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租金1.5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