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苟某与被告沈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苟某承包某小区8#、9#楼的基础、主体及二次结构等劳务施工。后因资金短缺导致停工,沈X、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及某房地产公司哈密分公司共同向苟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劳务费并约定了支付及房屋抵付方案。2020年11月,经双方结算,沈X签字确认欠付苟某2019年前垫付工资241万元及2018至2019年欠发工资99万元,合计340万元。因各被告迟迟未支付,苟某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40万元及违约金68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劳务费数额的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某师劳动监察部门此前确认的欠付工资为64万元且已处理,原告主张340万元缺乏依据。二是四被告的责任承担。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某建设公司则依据《会议纪要》主张债务已转移。三是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务费数额,劳动监察部门确认的64万元系2020年欠付,与本案340万元非同一笔款项,故认定劳务费为340万元。关于责任承担,沈X与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存在违法分包,且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付款,应与沈X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某房地产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关于违约金,因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但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沈X、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共同支付苟某劳务费34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驳回苟某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