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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苟某劳务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沈X、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共同支付苟某劳务费34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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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工程分包与债务转移关系。面对被告以另案处理的64万元进行抗辩,王律师通过证据比对,清晰界定两笔款项的时间与性质差异,成功说服法院全额认定340万元劳务费。同时,王律师巧妙利用《承诺书》及《会议纪要》,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成功将出具承诺的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及承担债务的某建设公司纳入责任主体,最大化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苟某与被告沈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苟某承包某小区8#、9#楼的基础、主体及二次结构等劳务施工。后因资金短缺导致停工,沈X、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及某房地产公司哈密分公司共同向苟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劳务费并约定了支付及房屋抵付方案。2020年11月,经双方结算,沈X签字确认欠付苟某2019年前垫付工资241万元及2018至2019年欠发工资99万元,合计340万元。因各被告迟迟未支付,苟某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40万元及违约金68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劳务费数额的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某师劳动监察部门此前确认的欠付工资为64万元且已处理,原告主张340万元缺乏依据。二是四被告的责任承担。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某建设公司则依据《会议纪要》主张债务已转移。三是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务费数额,劳动监察部门确认的64万元系2020年欠付,与本案340万元非同一笔款项,故认定劳务费为340万元。关于责任承担,沈X与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存在违法分包,且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付款,应与沈X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某房地产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关于违约金,因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但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沈X、某公司哈密分公司共同支付苟某劳务费34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驳回苟某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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