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电力公司自某实业公司处承包某建设工程等11项台区改造及线路改造工程劳务分包项目。随后,某电力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某电力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某工程公司施工,并按结算价格的65%向某工程公司支付施工费用。工程竣工后,某实业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结算分包结算价为126万余元。施工期间,某电力公司向某工程公司累计转账支付104万余元。后因工程材料超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问题产生纠纷,某电力公司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及相关人员返还超付工程款32万余元及利息。某工程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支付剩余工程款2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因违法转包无效,但参照合同约定的65%比例折价补偿,判令某工程公司返还超付款项。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65%折价补偿工程款是否适当。某工程公司上诉主张,合同无效后按65%结算违背客观事实,某电力公司未提供管理服务,且已付款项均为农民工工资,不应返还超付款。某电力公司则辩称,虽合同无效,但双方关于价款比例的约定明确,且己方实际承担了材料领取、项目报备等管理工作,超付系因某工程公司未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导致己方代为垫付所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因涉及违法转包而无效,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结算条款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主张显失公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一审法院参照双方约定的65%比例,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82万余元。扣除某电力公司已支付的104万余元,认定超付21万余元并判令返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某工程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