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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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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针对开发商以“重大误解”和“不可抗力”为由的抗辩,王律师准确指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已过,且疫情发生在合同签订前不构成不可抗力,成功击破对方免责理由。同时,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全了自行更换窗户的支付凭证与收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更换窗户费用及延期交房违约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30日,原告金X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8.5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且窗户材质应为断桥铝合金。然而,被告直至2022年4月11日才交付房屋,且实际安装的窗户为塑钢窗,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金X多次协商无果后,自行花费八千余元更换了断桥铝合金窗户。此外,房屋供暖系统亦无法正常使用。为维护自身权益,金X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更换窗户费用八千余元、延期交房违约金四千九百余元,并修缮供暖系统及支付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被告主张窗户材质约定系重大误解,且原告收房时未提异议,是否应支付原告更换窗户费用八千余元;第二,被告以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是否应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四千九百余元;第三,被告是否应将供暖系统修缮至正常使用状态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其主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已超九十日除斥期间,该约定有效,被告交付塑钢窗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自行更换窗户的费用八千余元。关于延期交房,被告主张的疫情影响发生在2020年,早于双方2021年签订合同的时间,不构成不可抗力,故应支付违约金四千九百余元。关于供暖系统,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标准,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更换窗户费用八千余元及违约金四千九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减半收取七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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