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合作社与某康隆公司、某众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两公司共同向某合作社支付货款10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拒不履行,某合作社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因两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打破执行僵局,某合作社委托王潇培律师介入。王律师经深入调查两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发现,两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200万元和1000万元,但历史股东及现任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此外,历史股东余XX在明知公司涉诉负债的情况下,恶意将股权转让给余XX以逃避债务。据此,王律师代理某合作社向法院申请追加余XX、余XX、李XX为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以及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在听证会上,王潇培律师发表专业意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其次,余XX在转让股权时明知公司对外负债,其转让行为实质上是恶意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两被执行人及三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王潇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查明,某康隆公司股东余XX、李XX及受让股东余XX均未实缴出资;某众康公司历史股东余XX及现任股东余XX亦未实缴出资。法院认为,余XX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余XX、余XX、李XX作为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裁定:一、追加余XX、余XX、李XX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余XX、余XX、李XX分别在102万元、102万元、98万元范围内对某康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余XX、余XX分别在1000万元、1000万元范围内对某众康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本案的成功追加,为某合作社实现了债权清偿的重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