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系被告某公司的现任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原告于2016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某集团公司工作,经推荐于2021年6月被选任为被告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2年1月,原告从某集团公司离职,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原告离职时已与被告其他股东沟通,股东同意其辞去监事职务。2022年4月及2024年11月,某集团公司两次向被告某公司发函,建议召开股东会并推荐范X、王X先后接替原告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但被告始终未予回复及办理变更手续。原告多次发函要求涤除其监事身份无果,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更换原告监事身份并办理变更登记及公示手续。被告某公司辩称,同意变更原告监事会主席身份及由王X接替,但因至今无法召开股东会,故未能办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XX要求被告某公司涤除其作为公司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监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和职工担任。原告李XX现已离职,既不是被告某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其职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且原告自2021年被选任为公司监事,至今任期早已届满。虽然法律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原监事仍应履行职务,但该过渡期间应为合理期间。若经过合理期限公司仍怠于履行改选义务,将导致已辞任监事长期处于无法离任状态,产生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此时应允许该监事通过诉讼途径涤除备案登记。原告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司法介入以纠正失衡的公司内部治理状态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XX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涤除公司监事身份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涤除原告李XX作为被告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备案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减半收取三十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