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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马XX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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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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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对方提出“投资转借款系恶意串通”的抗辩,王律师精准把握《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规定,有力论证了马某乙作为全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签署借款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成功击破对方的恶意串通主张。同时,针对对方要求扣除39万元的诉求,王律师清晰界定法律关系,指出该款项涉及第三人且属合伙财产支配问题,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有效阻断了对方的抵销企图。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二审胜诉,圆满实现了客户的诉讼目的。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5月,马XX、侯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房产项目,某房地产公司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投资,马XX等人承担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全部资金投入。协议签订后,马XX分四次向某房地产公司转账共计175万元,其中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备注为借款,35万元备注为投资款。2023年4月,马X乙受让股权成为某房地产公司全资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马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四份借款协议,明确将前述175万元款项转为借款,约定月息2%。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马XX委托王潇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全费等。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马XX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借款协议系马XX与马X乙(二人系兄妹)恶意串通伪造,且要求从借款中扣除某房地产公司向侯X转出的39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案涉175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为投资款还是借款,马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协议是否因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二,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向侯X转出的39万元应从案涉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该主张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款项性质及协议效力,马X乙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全资股东、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与马XX签订借款协议,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马XX与马X乙虽为兄妹,但不影响协议效力,某房地产公司关于恶意串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39万元扣除问题,因该款项涉及第三人侯X,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万余元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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