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7月4日,原告某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黄X签订租车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某AXXXXX皮卡车一辆,租金每月七千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押金五千元,原告交付车辆。2023年3月19日,被告交回车辆并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租金5.5万余元,承诺于同年7月27日前还清,逾期按日10%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付款,原告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5.5万余元、违约金1.6万余元及保全费等。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相应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虽被告缺席,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应否支付拖欠的车辆租金及具体金额;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三是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及诉讼代理费应否由被告承担。针对上述焦点,原告代理人王潇培律师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动将过高的日10%调整为按欠款总额30%计算,即1.6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保全保险费及代理费,虽无明确合同约定,但系原告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原告有权要求支付租金5.5万余元。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1.6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保全申请费五百余元系维权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但保全保险费及诉讼代理费因无合同明确约定且非必然发生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5.5万余元及违约金1.6万余元;支付保全申请费五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