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驾校与被告王某于2021年12月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一辆某AXXXXX号教练车的使用权出售给被告,被告以原告名义招生培训,每年需招生50人并按每人五百余元交纳管理费。协议签订后,被告在2022年至2024年5月期间,招生人数远未达到约定标准,且未按时交纳管理费。此外,被告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发布至网络,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遂通知被告停止工作,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协助车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八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2. 被告是否应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 被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具体金额。被告辩称双方曾有口头协议约定招生人数不达标无妨,且车辆已超审验期限,原告未提供材料导致无法过户,同意解除合同并过户,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每年招生人数未达到约定标准,未实现交纳管理费的合同目的,且其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理由正当。因协议解除且车辆系被告出资购买,原告要求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具有事实依据。关于违约金,被告未履行招生义务,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一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一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