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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郭XX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孙XX向郭XX支付货款11万元及违约金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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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和供货事实的抗辩,王律师巧妙利用通话录音这一关键证据,成功锁定被告自认欠款11万元的核心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王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有力驳斥了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在诉求部分未获全额支持的情况下,王律师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和保全措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实务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木材采购合同》,约定郭XX向孙XX提供杨木、柳木等木材,数量不少于3000吨,单价400元,合同总价120万元。结算方式为每100吨或每月结算。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0.02%,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合同签订后,郭XX陆续供货,并持有某公司出具的过磅单、入库单及双方通话录音等证据。因孙XX拖延支付货款,郭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XX支付剩余欠款32.9万余元及违约金九千余元,并承担保全费及保险费。孙XX则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郭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供货及欠款事实,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郭XX实际供货和孙XX欠付货款的事实如何认定;第二,本案是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三,具体的欠款金额、违约金数额以及保全相关费用应如何依法计算与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X提交的《木材采购合同》及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虽郭XX主张欠款32.9万余元证据不足,但通话录音显示孙XX自认欠付货款11万元,法院据此确认货款金额为11万元。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郭XX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关于违约金,依合同约定计算为三千余元。关于保全费用,保全申请费2200余元属合理支出,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保全保险费六百余元因非唯一担保方式且无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孙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XX支付货款11万元及违约金三千余元;支付保全申请费1000余元;驳回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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