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段XX与被告张XX于2022年5月16日达成口头协议,张XX购买段XX的XX农资复合肥90袋,单价二百余元,合计货款1.8万余元。因张XX资金紧张,三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张XX于2022年9月30日前还清,逾期则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张XX作为担保人签字。付款期满后,张XX未支付货款。段XX索要未果,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张XX支付货款1.8万余元、违约金五千余元及律师费三千元等。庭前,段XX撤回对担保人张XX的起诉。张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虽被告缺席,但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及律师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针对货款及律师费,原告提交了《还款协议》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欠款金额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针对违约金,原告按未付货款金额的30%主张五千余元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而被告逾期付款确实占用了原告资金,造成了资金孳息损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买卖事实及欠款金额,支持其要求支付货款1.8万余元的诉请。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未证明实际损失,按30%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依法酌定以1.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付逾期付款损失。关于律师费三千元,因协议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向原告段XX支付货款1.8万余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的1.3倍计付);支付律师费三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原告负担六十余元,被告负担一百六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