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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周X甲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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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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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潇培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局面,王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将13张供货单与原告陈述有机结合,成功说服法院确认1.3万元欠款事实。同时,王律师在庭审中主动放弃1200余元零头,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更彰显了诉求的合理性,提升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此外,针对未约定利息的难点,王律师准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成功争取到自立案之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8年8月17日,原告周X甲与被告王X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某乡工业园区某食堂每日供应调料品、粮油及蔬菜等货物。原告依约送货并出具清单,由被告或其员工签字确认。同年9月13日,双方供货协议到期。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3万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延未付。经查,2018年8月17日至9月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某配送中心的13张供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共计金额1.4万余元。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主张其中的1200余元,仅诉请被告支付1.3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XX、王潇培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虽因被告缺席而进行缺席审理,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其二,在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X甲提供的由被告王XX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欠付1.3万元货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货款利息,法院依法支持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周X甲货款1.3万元;被告王XX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周X甲支付该笔货款的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0余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200余元,均由被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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