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于2017年6月11日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某食堂每日供应调料品、粮油及蔬菜等货物。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将货物送达,由被告或其员工在每日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7月18日供货协议到期。经双方结算,被告在46张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累计应付货款金额为6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XX、王潇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动放弃主张货款中的1658元(一千六百余元),将诉讼请求金额调整为5.8万余元。被告王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本案虽因被告缺席而未进行激烈的当庭辩论,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依然明确:其一,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被告实际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其二,在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针对上述焦点,代理律师指导原告全面梳理了46张带有被告签字的送货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同时,针对利息主张,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自起诉之日起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XX提供的由被告王XX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8万余元的事实。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货款利息,法院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一、被告王XX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XX货款5.8万余元;二、被告王XX于同期限内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邮寄送达费四十元、公告费二百三十元,均由被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