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某公司持有27张销售单,起诉张X与李X,要求支付货款2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等。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销售单中大部分由张X签字,且张X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大量微信沟通订货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张X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判决张X支付货款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公司对李X的诉讼请求。张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系李X雇佣的管理人员,签字收货属职务行为,且前期业务系李X直接联系,合同相对方应为李X。二审中,李X答辩称其未直接参与货物交付与款项支付,并非合同相对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的确认以及张X应否承担案涉货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张X主张其行为系履行职务,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李X承担;而李X则坚决否认其为合同相对方。法院需结合交易方式、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签字情况及另案生效判决等关键证据,综合认定张X的签字行为性质、内部雇佣关系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以及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究竟为何人。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双方达成真实合意为核心。案涉供货周期内的采购洽谈、规格确认、下单及签收等核心行为,均由张X与某公司直接完成。张X虽主张系李X雇佣的材料员,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反映内部管理与工作对接关系,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供货商某公司的外部效力。在无书面授权且某公司明知认可的情况下,张X以个人名义对外订货并签收,法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此外,张X提交的另案裁判文书等证据,因交易模式与主体不同,不能直接推定本案法律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李X无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