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受被告何XX雇佣,在某小区楼房楼梯间提供安装大理石踏步、挂石材龙骨焊接等劳务。工程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何XX向张X支付了部分款项。2019年9月5日,何XX向张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共计13.5万元。经张X多次催要,何XX至今未付。张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XX及某设计公司支付劳务费13.5万元及逾期利息。庭审中,何XX提交答辩状称,因某设计公司扣除罚款且未结算增项款项导致其拖欠劳务费,主张该费用应由某设计公司承担。某设计公司则辩称,未与张X签订书面合同,不清楚张X是否施工;张X与何XX系亲戚,涉嫌合伙诈骗;工程未验收且已超付工程款;装修不合格导致维修费被扣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张X提供的劳务事实是否成立,何XX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第二,某设计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何XX,是否应当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张X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X雇佣张X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何XX对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及金额均予认可,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针对某设计公司的抗辩,法院认为,张X提供劳务有何XX出具的欠条为证,某设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X与何XX涉嫌诈骗,亦未证明工程超付及装修不合格的具体施工部分,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某设计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何XX,导致农民工工资未付,应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和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缺席判决:何XX、某设计公司向张X支付劳务费13.5万元;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