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与被告王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总价43.9万余元。被告支付首付13.9万余元,剩余30万元通过某银行按揭贷款,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停止还贷,原告作为担保人账户被某银行多次扣划代偿款项。其中,2018年3月被扣八千余元,2018年7月被扣八千余元,2019年6月被扣2.8万余元,合计4.4万余元。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8.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关于解除合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的规定进行审查,因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涉案房屋已在某银行办理抵押,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关于代偿款及利息,被告逾期未还贷导致原告被扣划4.4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垫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违约金,因被告在某银行的剩余贷款20.1万余元尚未还清,原告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缺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XX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垫付款4.4万余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余元,被告负担四百余元;邮寄送达费六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