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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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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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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协助主办律师进行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准备工作。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律师协助梳理了复杂的银行扣款明细与按揭贷款合同,精准计算出原告被扣划的垫付款本息金额。在庭审中,王律师配合团队清晰阐述了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法律依据,有效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4.4万余元垫付款及相应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严谨的工作态度。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与被告王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总价43.9万余元。被告支付首付13.9万余元,剩余30万元通过某银行按揭贷款,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停止还贷,原告作为担保人账户被某银行多次扣划代偿款项。其中,2018年3月被扣八千余元,2018年7月被扣八千余元,2019年6月被扣2.8万余元,合计4.4万余元。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8.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关于解除合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的规定进行审查,因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涉案房屋已在某银行办理抵押,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关于代偿款及利息,被告逾期未还贷导致原告被扣划4.4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垫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违约金,因被告在某银行的剩余贷款20.1万余元尚未还清,原告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缺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XX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垫付款4.4万余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余元,被告负担四百余元;邮寄送达费六十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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