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石X甲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王潇培律师 在线
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73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潇培律师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某设计公司“已超付工程款”、“合伙诈骗”等多重抗辩,王律师精准锁定“违法分包”这一核心事实,巧妙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案件焦点从普通的劳务欠款升格至农民工工资清偿的法定责任层面。在庭审中,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夯实了债权真实性,有力驳斥了对方缺乏证据的无理主张,最终成功帮助农民工在二审中维持胜诉判决,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小区项目,某设计公司承包该小区楼梯间装修工程后,将其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何X乙。何X乙随后雇佣石X甲在工地进行人造石安装施工。工程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何X乙仅支付了部分款项。2018年4月28日,何X乙向石X甲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欠付劳务费共计10.8万元。经石X甲多次催要,何X乙始终未予支付。石X甲遂委托王潇培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何X乙与某设计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设计公司抗辩称其与何X乙已解除合同、工程未验收且已超付工程款,甚至主张石X甲与何X乙存在合伙诈骗嫌疑,拒绝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务关系成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何X乙与某设计公司共同支付10.8万元劳务费。某设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设计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应当对涉案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

某设计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其已按《协议书》向何X乙付清款项,且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已解除,一审法院仅凭欠条认定欠款数额不符常理。此外,某设计公司还提出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被扣减维修费等理由。

针对上述主张,王潇培律师代理石X甲进行答辩:首先,何X乙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了劳务地点及工程量,且经多次确认,劳务费数额真实有效;其次,某设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乙与石X甲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何X乙出具欠条并认可拖欠10.8万元劳务费的事实,某设计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关于某设计公司的责任,法院指出,某设计公司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何X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某设计公司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且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清偿。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某设计公司应与何X乙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设计公司需与何X乙共同向石X甲支付10.8万元劳务费,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余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潇培律师
王潇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潇培律师?
5.0分服务:573人执业:6年
王潇培律师
16505202****4311 执业认证
  • 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 哈密市伊州区翰林社区白石头路光大学府佳苑1幢1单元313-320室
王潇培律师,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2025年度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之星”,王律师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
  • 173-9770-9861
  • 1739770986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