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小区项目,某设计公司承包该小区楼梯间装修工程后,将其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何X乙。何X乙随后雇佣石X甲在工地进行人造石安装施工。工程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何X乙仅支付了部分款项。2018年4月28日,何X乙向石X甲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欠付劳务费共计10.8万元。经石X甲多次催要,何X乙始终未予支付。石X甲遂委托王潇培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何X乙与某设计公司连带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设计公司抗辩称其与何X乙已解除合同、工程未验收且已超付工程款,甚至主张石X甲与何X乙存在合伙诈骗嫌疑,拒绝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务关系成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何X乙与某设计公司共同支付10.8万元劳务费。某设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设计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应当对涉案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
某设计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其已按《协议书》向何X乙付清款项,且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已解除,一审法院仅凭欠条认定欠款数额不符常理。此外,某设计公司还提出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被扣减维修费等理由。
针对上述主张,王潇培律师代理石X甲进行答辩:首先,何X乙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了劳务地点及工程量,且经多次确认,劳务费数额真实有效;其次,某设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乙与石X甲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何X乙出具欠条并认可拖欠10.8万元劳务费的事实,某设计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关于某设计公司的责任,法院指出,某设计公司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何X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某设计公司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且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清偿。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某设计公司应与何X乙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设计公司需与何X乙共同向石X甲支付10.8万元劳务费,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