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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刘XX劳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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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面对某公司关于合同解除及超付工程款的抗辩,王律师紧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力论证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应承担的法定清偿责任。同时,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欠条等核心证据,确保劳务费数额及事实得到法院确认,最终成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楼梯间装修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何XX。何XX雇佣刘XX在涉案工地进行木制扶手安装和喷漆施工。完工后,经何XX及某公司工作人员姚某己初步验收,何XX向刘XX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3.5万元劳务费未支付。2018年4月28日,何XX向刘XX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拖欠劳务费共计13.5万元。经刘XX多次催要,何XX及某公司至今未付。刘X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何XX、某公司支付劳务费13.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何XX、某公司支付劳务费13.5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何XX实际履行的只有一份《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一审法院仅凭欠条确定拖欠数额不符常理,且工程已超付,不应承担责任。刘XX辩称,欠条明确载明劳务地点及工程量,且经多次确认,劳务费真实有效;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XX辩称,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导致其无法支付劳务费,某公司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X与刘XX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何XX作为雇主负有清偿义务,其出具的欠条及庭审认可足以证明拖欠13.5万元劳务费的事实。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何XX,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尽监管责任且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应由某公司和何XX承担清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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