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楼梯间装修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何XX。何XX雇佣刘XX在涉案工地进行木制扶手安装和喷漆施工。完工后,经何XX及某公司工作人员姚某己初步验收,何XX向刘XX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3.5万元劳务费未支付。2018年4月28日,何XX向刘XX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拖欠劳务费共计13.5万元。经刘XX多次催要,何XX及某公司至今未付。刘X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何XX、某公司支付劳务费13.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何XX、某公司支付劳务费13.5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何XX实际履行的只有一份《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一审法院仅凭欠条确定拖欠数额不符常理,且工程已超付,不应承担责任。刘XX辩称,欠条明确载明劳务地点及工程量,且经多次确认,劳务费真实有效;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XX辩称,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导致其无法支付劳务费,某公司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X与刘XX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何XX作为雇主负有清偿义务,其出具的欠条及庭审认可足以证明拖欠13.5万元劳务费的事实。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何XX,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尽监管责任且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应由某公司和何XX承担清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0.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