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5年,被告某公司承包了位于某市某区某矿井的井筒检查孔勘探项目,并将劳务分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后,于2025年9月9日与被告某公司现场人员郭某进行结算,确认钻孔累计两千八百米,结算总金额为147万余元。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万余元,剩余105万余元迟迟未付。2026年2月,原告工作人员高XX前往被告某公司催要债务,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刘X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欠付原告职工高XX105万余元。因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王潇培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二、被告某公司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三、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四、被告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结算单和欠条上的签字人员并非法定代表人,未获书面授权,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故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任务,被告某公司员工及临聘人员签字的结算表和情况说明构成表见代理,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关于利息,法院支持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原告要求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因双方无直接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