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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某公司甲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某公司乙向某公司甲支付货款42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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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多份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精准还原交易习惯,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180个月”付款周期的荒谬辩解。其次,在庭审表现中,王律师敏锐捕捉对方以“内部审计”为由拖延付款的漏洞,从法律适用角度明确指出内部管理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直击对方抗辩要害。此外,王律师在诉前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胜诉及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9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原告某公司甲与被告某公司乙先后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公司甲向某公司乙供应各类物资。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甲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并陆续向某公司乙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某公司乙在支付153万元货款后,剩余420万余元货款经某公司甲多次催要,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公司甲委托王潇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乙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某公司乙名下435万余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付款期限的认定。某公司乙辩称部分合同备注的“付款周期180”应认定为180个月而非180天,以此主张付款期限未届满。二、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的承担。某公司乙以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律师费为由拒绝支付,并主张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需进行内部审计和重新核价。对此,王潇培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反驳:首先,结合双方前期的交易习惯与结算惯例,“180”显然指代180天;其次,某公司乙的内部审计及人员离职纯属其内部管理问题,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某公司乙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理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王潇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乙关于“180个月”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其内部管理问题亦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针对逾期利息,法院依法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某公司甲支付货款42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公司乙向某公司甲支付案件申请费五千元;驳回某公司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乙承担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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