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原告某公司甲与被告某公司乙先后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公司甲向某公司乙供应各类物资。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甲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并陆续向某公司乙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某公司乙在支付153万元货款后,剩余420万余元货款经某公司甲多次催要,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公司甲委托王潇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乙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某公司乙名下435万余元的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付款期限的认定。某公司乙辩称部分合同备注的“付款周期180”应认定为180个月而非180天,以此主张付款期限未届满。二、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的承担。某公司乙以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律师费为由拒绝支付,并主张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需进行内部审计和重新核价。对此,王潇培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反驳:首先,结合双方前期的交易习惯与结算惯例,“180”显然指代180天;其次,某公司乙的内部审计及人员离职纯属其内部管理问题,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某公司乙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实质性违约,理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王潇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乙关于“180个月”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其内部管理问题亦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针对逾期利息,法院依法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某公司甲支付货款42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公司乙向某公司甲支付案件申请费五千元;驳回某公司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乙承担绝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