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396万余元。原告曾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于2025年9月16日在某区人民法院达成还款协议,确认了欠款金额,并约定被告于2025年9月30日付款50万元,后于审计报告出具后陆续向原告付款。然而,被告审计报告出具后,未按约足额支付首笔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6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前期利息107万余元、律师费38万元、保险服务费1.1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前期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首期还款义务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被告应承担的欠款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原告主张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及高额利息、律师费等;被告则面临资金周转压力,双方对最终确认的欠款总额及分期还款方案存在博弈。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365万余元,分五期支付:2026年5月28日前付300万元,6月15日前付300万元,7月15日前付300万元,8月15日前付300万元,9月15日前付清剩余165万余元;二、若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需以1395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及法院确认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