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7月1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邬XX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的某运输公司签订《土方回填工程合同》,约定由某运输公司提供某市某区某场地给原告进行土方回填,暂定1万车,不含税单价70元/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7月19日向某运输公司支付10万元。此后,被告邬X乙以工程需要为由,多次要求原告付款或提供实物,原告向其支付现金及微信转账共计2.5万元,并提供价值4万元的酒水。同时,原告向被告邬XX支付现金1万元及价值4万元的白酒。上述款项及物品共计17.5万元。然而,被告迟迟未按约定提供土方回填的工作面和范围,经多次催告未果,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查明,某运输公司股东为邬X乙与李XX,邬X乙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23年2月1日注销,且二被告在注销时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土方回填工程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是合同解除后,相关款项及物品折价应否返还及由谁承担返还责任;三是被告邬X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焦点一,原告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某运输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针对焦点二,因X运输公司已注销,且股东邬X乙、李XX在简易注销时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故公司债务应由该二股东承担。针对焦点三,被告邬XX系作为某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收取的款项及物品应视为公司收取,故邬XX个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X运输公司未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合同解除后,某运输公司应退还取得的17.5万元款项及物品折价。因公司已注销且股东承诺担责,该债务由股东邬X乙、李XX承担。被告邬XX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算。据此,法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土方回填工程合同》;二、被告邬X乙、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返还17.5万元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余元由被告邬X乙、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