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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昌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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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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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贺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贺律师全面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工商内档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了被告方收款及公司违规注销的事实。其次,在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上,贺律师敏锐捕捉到某运输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且股东作出虚假承诺的细节,巧妙运用《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成功将公司债务穿透至股东个人,极大提升了款项执行到位的概率。最后,针对被告一职务行为的定性,贺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责任归属,确保了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助力客户取得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7月1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邬XX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的某运输公司签订《土方回填工程合同》,约定由某运输公司提供某市某区某场地给原告进行土方回填,暂定1万车,不含税单价70元/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7月19日向某运输公司支付10万元。此后,被告邬X乙以工程需要为由,多次要求原告付款或提供实物,原告向其支付现金及微信转账共计2.5万元,并提供价值4万元的酒水。同时,原告向被告邬XX支付现金1万元及价值4万元的白酒。上述款项及物品共计17.5万元。然而,被告迟迟未按约定提供土方回填的工作面和范围,经多次催告未果,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查明,某运输公司股东为邬X乙与李XX,邬X乙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23年2月1日注销,且二被告在注销时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土方回填工程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是合同解除后,相关款项及物品折价应否返还及由谁承担返还责任;三是被告邬X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焦点一,原告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某运输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针对焦点二,因X运输公司已注销,且股东邬X乙、李XX在简易注销时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故公司债务应由该二股东承担。针对焦点三,被告邬XX系作为某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收取的款项及物品应视为公司收取,故邬XX个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X运输公司未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合同解除后,某运输公司应退还取得的17.5万元款项及物品折价。因公司已注销且股东承诺担责,该债务由股东邬X乙、李XX承担。被告邬XX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算。据此,法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某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土方回填工程合同》;二、被告邬X乙、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返还17.5万元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余元由被告邬X乙、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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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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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执业16年,律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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