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11月,某村民小组与李XX签订《租地合同》,约定将约四千平方米土地出租给李XX作临时厂房使用,租期20年。合同签订后,某村民小组交付土地,李XX支付租金至2022年5月共计48.8万元及押金六千元。自2022年6月起,李XX以土地面积不足、规划变更导致无法建厂、村民阻挠等为由停止支付租金。2024年6月,某村民小组经户代表表决通过,决议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讨欠租。因协商无果,某村民小组在贺昌律师等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李XX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李XX则反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付租金及押金。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村民小组的主要诉求,判决合同解除,李XX支付租金19.4万元及利息。李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租地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签订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二、合同是否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并应免除租金;三、某村民小组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四、李XX已付租金及押金是否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村民表决程序合法,且签订时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李XX主张情势变更,但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请求权,不能免除已发生的支付义务。某村民小组已依约交付土地,李XX长期履约并转租获益,其主张根本违约证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合同解除,李XX需支付租金19.4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李XX要求返还租金及押金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