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X与被告孙XX系朋友关系,被告孙XX与某乙系夫妻。2012年12月,孙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郑XX借款38.6万元,郑XX通过案外人沈某向孙XX转账交付。因孙XX未按期还款,双方于2015年、2016年、2018年多次重新签订《借条》及《借款合同》,将前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2020年1月,郑XX委托第三人纪XX与孙XX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孙XX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借款期间,孙XX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因孙XX未足额清偿,郑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XX、某乙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8.6万元及相应利息。孙XX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已超额还款;某乙未答辩;纪XX经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应计算利息及计算方式;二、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利息,孙XX主张前期《借条》未约定利息,后期合同系受胁迫签订,且已还清本息。郑XX则主张双方实际履行中约定了月利率3.5%,且多次结算将利息计入本金。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孙XX主张某乙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属于“共债共签”,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XX提交的借条、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银行流水能相互印证。孙XX在2016年及之后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孙XX前期每月固定偿还1.4万元及后续付息情况,认定双方在实际履行中约定了月利率3.5%。对于已按3%支付的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经核算,孙XX已还款项可抵扣至2017年8月3日的利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某乙在2016年12月9日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确认,故郑XX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孙XX、某乙共同向郑XX偿还借款本金38.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驳回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