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2009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张XX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黄XX借款,累计出借1404万余元。因借款期限届满张XX未清偿,双方经多次对账结算,张XX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先后出具三张借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共计735万元,并多次签字续期至2017年底。此后张XX仍未还清,黄XX遂委托贺昌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张XX偿还借款本金73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张XX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其通过本人及案外人转账、现金甚至翡翠以物抵债等方式已超额还清借款,三张借条仅为随意填写,并非最终结算数额。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张XX的实际还款数额及是否已清偿全部借款;二、原被告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计算标准;三、原告主张偿还拖欠借款并支付利息应否支持。被告主张借条金额与实际剩余本金矛盾,且部分还款系案外人代付或以物抵债,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结合双方非亲属朋友关系、借款营利目的及被告有规律、固定数额的还款行为,认定双方实际约定了月利率1.5%至2%的利息。三张借条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对于被告主张的案外人代付及以物抵债,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经法院依法核算,扣除预先扣除的砍头息18万余元及被告后续还款,最终判决: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偿还借款本金59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594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