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贺昌律师代理叶XX合伙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贺昌律师 在线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贺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上诉人关于“未足额出资”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贺律师在一审中精准组织银行流水、微信记录及律师函签收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当事人实际出资事实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二审阶段,贺律师紧扣《协议书》的契约效力与公司法关于注销后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力反驳了对方上诉理由,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二审胜诉,全额挽回22.5万元投资款及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叶XX与温XX、赖X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作位于某市某区某山的某小区铝合金门窗、百叶、栏杆项目,资金统一转入叶XX名下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账户。同年12月,因项目施工存在问题,叶XX与温XX(受温XX指派负责合伙事宜)、赖XX签订《协议书》,确认叶XX在项目中投资37.5万元,认损失15万元,余下22.5万元由某公司在项目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叶XX自愿退出工程,后续税务和工程质量由某公司负责。后因某公司(由某经营部转型升级而来)注销,其唯一自然人股东温XX未返还款项。叶XX遂诉至法院,要求温XX、温XX、赖XX返还投资款22.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温XX返还22.5万元及利息。温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叶XX未足额出资、协议金额系受欺骗所签,且诉讼已过三年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温XX是否应向叶XX返还案涉投资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叶XX是否实际出资37.5万元,案涉《协议书》记载的金额是否属实;二是案涉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三是温XX作为已注销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叶XX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足以证明其出资事实,温XX主张叶XX未足额出资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完成结算,叶XX于2022年7月、8月向某公司邮寄律师函催收,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8月,依法未超诉讼时效。因某公司已注销,一审法院判令唯一股东温XX承担返还义务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温X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贺昌律师
贺昌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贺昌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6年
贺昌律师
14413201****3979 执业认证
  •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法学硕士,执业16年,律所高级合伙人
  • 0752-232676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