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3月,叶XX与温XX、赖X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作位于某市某区某山的某小区铝合金门窗、百叶、栏杆项目,资金统一转入叶XX名下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账户。同年12月,因项目施工存在问题,叶XX与温XX(受温XX指派负责合伙事宜)、赖XX签订《协议书》,确认叶XX在项目中投资37.5万元,认损失15万元,余下22.5万元由某公司在项目结算后一次性付清,叶XX自愿退出工程,后续税务和工程质量由某公司负责。后因某公司(由某经营部转型升级而来)注销,其唯一自然人股东温XX未返还款项。叶XX遂诉至法院,要求温XX、温XX、赖XX返还投资款22.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温XX返还22.5万元及利息。温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叶XX未足额出资、协议金额系受欺骗所签,且诉讼已过三年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温XX是否应向叶XX返还案涉投资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叶XX是否实际出资37.5万元,案涉《协议书》记载的金额是否属实;二是案涉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三是温XX作为已注销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依法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叶XX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足以证明其出资事实,温XX主张叶XX未足额出资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完成结算,叶XX于2022年7月、8月向某公司邮寄律师函催收,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8月,依法未超诉讼时效。因某公司已注销,一审法院判令唯一股东温XX承担返还义务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温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