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张XX介绍原告黄XX、某科技公司向案外人某教育公司承包学生饭堂。同年10月26日,某科技公司与某教育公司签订《饭堂和超市承包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交纳承包风险保证金70万元,并约定了退还条件。某科技公司依约分三次共计支付了70万元,但案涉合同最终未能履行。2024年12月17日,被告某信息公司向黄XX及某科技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款合共70万元,承诺于2025年8月1日前支付结清,若逾期未支付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按1分息计付利息,并提供了收款账户。同时,《欠条》手写部分注明:“本欠条是由某教育公司为收款,现由本公司认定为不良资产回收,本公司到期愿意支付”。某信息公司在欠条落款及手写部分均加盖公章。欠条签订后,张XX通过微信向黄XX支付了六千余元。因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足额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债务承担主体的认定上。
其一,某信息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款项的还款责任。某信息公司抗辩称,其并非案涉款项的直接债务人,未实际收取该笔定金,出具欠条仅是对既存债务的确认,并未建立新的借款关系。其主张X教育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及实际收款方,系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遗漏必要共同被告存在程序瑕疵。
其二,张XX是否应承担个人清偿责任。张XX抗辩称,其参与相关事务系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从未以个人名义在欠条上签字或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亦未签订保证合同,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某信息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明确载明“由本公司认定为不良资产回收,本公司到期愿意支付”,该行为应视为某信息公司自愿加入并承担某教育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原告请求某信息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扣除张XX已代付的六千余元,某信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69万余元。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以69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于张XX的责任,因其并非某信息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未在欠条中以个人名义签名,原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向原告支付6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