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易X、李X、臧X三人签订协议,合伙承包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别墅工程,约定三方各按三分之一比例注资并分配利润。工程竣工结算后,因工程款收取、垫付款认定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易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对执行待分配款享有三分之一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李X、臧X返还工程垫资款321万余元、支付合伙利润303万余元及财产利益所得56万余元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合伙项目尚有可供分配财产,判决各方对执行待分配款各享有三分之一,并判令李X、臧X向易X支付部分垫付款及诉讼费用。李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贺昌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易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案涉合伙项目在未进行整体清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令分配执行待分配款及认定合伙可供分配财产是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合伙三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及各自垫付款项数额应如何准确认定,一审法院仅认定易X与臧X垫付款而遗漏李X垫付款是否不当;第三,易X单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及执行费是否属于合伙事务支出,应由三方共同承担。贺昌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合伙未经清算不得直接分配利润、一审遗漏查明李X巨额垫付款及工程款流向等核心问题展开辩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易X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除诉讼费负担外,其余均需以合伙项目清算为前提。本案中,合伙人之间自行清算不能,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审计亦因账目混乱被退回,导致合伙盈亏状况无法确定。在垫付款与收款、支出夹杂导致明细账不清的情况下,易X的本案诉请不具备起诉条件。此外,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关于各方垫付款数额的部分事实认定。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易X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法院分别退回易X及李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