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货运公司为某实业公司提供土方运输服务,双方就某市某区某地块等项目签订多份合同及结算单,约定运费包含3%增值税。因某货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依法只能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6%的税费差额。双方就差额部分的承担主体产生争议。某货运公司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实业公司支付剩余运输费177万余元、税费差额34万余元及律师费3万元等。某实业公司抗辩称,3%税率约定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未明确约定税费承担主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已就6%税费差额由某实业公司承担达成一致,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运输费142万余元及税费差额28万余元。某实业公司不服,以税费承担约定无效及一审计算方式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贺昌律师作为某货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某实业公司承担增值税费约定差额款项是否正确。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双方关于税费差额承担的约定是否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而无效;二是一审对税费差额的计算方式是否准确,是否应当先计算未含税金额再乘以税率。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纳税主体在依法承担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约定由他人实际承担相应税费,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系日常生产经营中常见做法。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某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承担6%税费差额时,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出异议,可认定双方已达成一致,该约定有效。关于计算方式,一审直接以已付运输费乘以6%确有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按照先计算未含税金额再乘以税率的方式,将税费差额重新核算为26万余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支付运输费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请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变更某实业公司支付税费差额为26万余元。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