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案件背景
曹X参与他人组织的线下聚众赌博活动,主犯郭XX租赁场地,以 “斗牛” 方式招揽人员赌博,累计获利 11 万余元。曹X明知对方聚众赌博,为其提供资金出借、协助招揽参赌人员,从中获取好处费,构成赌博罪共同犯罪。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客、赌具、赌资并将二人抓获归案。同案主犯被判处实刑;曹X前期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取保候审,陈东歌律师担任曹X一审辩护人。审理阶段,曹X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提示:赌博犯罪属于依法严厉打击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本案主犯判处实刑,辩护压力较大。
三、法院审理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曹X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共同犯罪;
2.在共同犯罪当中,曹X仅提供辅助帮助行为,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3.曹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4.综合全案情节,悔罪表现良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等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解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无需收监服刑,接受社区矫正;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辩护工作
1. 会见阅卷,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
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核实出借资金、介绍参赌人员的全部行为细节;完整查阅卷宗,对比主犯与曹X的行为差异:场地、赌博规则、主要获利分配均由主犯掌控,曹X仅从事辅助工作,以此确立从犯辩护核心方向。
2. 重点论证从犯身份,争取法定从轻量刑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曹X并非赌博场地组织者,不掌控赌博活动,仅实施借钱、介绍参赌人员等次要辅助行为,应当认定从犯。该辩护观点被检察院采纳,起诉书中直接认定曹X系从犯。
3. 督促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夯实悔罪基础
向当事人释X赌博案件中退缴获利对于量刑的关键作用,指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降低社会危害性。
4. 促成认罪认罚,获取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结合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多项从宽情节,和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争取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 庭审辩护,请求落实从犯从轻、适用缓刑
庭审中,律师重申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结合主观恶性、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对当事人宣告缓刑,法庭全部采纳辩护意见。
五、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曹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涉案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同案组织赌博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刑,曹X作为从犯获得缓刑,无需入监服刑。
六、案件焦点与启示
1. 赌博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是辩护核心
线下聚众赌博案件,组织者、场地提供者一般认定主犯;仅提供借钱、介绍人员等辅助工作,可争取认定从犯,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 同案不同判是共同犯罪常态
同一赌博案件,主犯、从犯量刑差距巨大;主犯实刑不等于从犯也必须实刑,要立足于当事人自身行为情节开展辩护。
3. 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是赌博类案件重要悔罪情节
司法机关打击赌博犯罪同时注重追缴非法收益,主动退出违法获利,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
七、法律服务指引
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建议尽早委托刑事律师介入:
1.梳理行为模式,区分当事人是组织者还是辅助参与者,争取认定从犯;
2.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
3.用好坦白、认罪认罚制度,争取有利量刑建议;
4.综合全案情节,积极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陈东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可代理赌博、帮信罪、盗窃、危险驾驶、袭警罪、网络涉黄、毒品类等刑事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