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两名劳动者先后提起仲裁,分别主张自己于2006年、2009年入职某物业公司,岗位为厨房厨工;称入职之后直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起双方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交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请求仲裁委确认其与某物业公司在对应历史时段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被告某物业公司抗辩要点:
1.被告某物业公司工商成立时间为2009年7月14日,劳动者其中一笔诉求主张的入职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该部分诉求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
2.根据劳动者提交的银行流水,2014年2月之前工资流水备注为第三方单位代发项目,并非被告公司直接发放工资,足以证明该阶段工资发放主体并非本案被告,不能以此认定该时段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间,距离其主张劳动关系截止的2015年 4月30日,间隔长达10年,已经远超劳动争议1年的法定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刘金炎律师接受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该两起关联仲裁案件,全程参与仲裁庭审,围绕公司主体成立时间、工资代发主体、仲裁时效三大核心抗辩方向整理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劳动者确认历史劳动关系的仲裁主张。
二、案件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刘金炎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劳动者请求确认多年以前时间段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裁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委托人某物业公司取得仲裁完全胜诉,无需被确认案涉历史时段劳动关系,规避由此衍生的社保补缴、经济补偿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劳动者时隔多年,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企业确认久远历史时间段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仅凭借银行转账流水,就向企业主张早年存在劳动关系;
3.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历史劳动关系,将面临社保补缴、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连锁索赔风险;
4.企业在劳动仲裁阶段,需要律师出庭应对确认劳动关系类纠纷案件。
(二)服务指引
企业遭遇劳动者追溯多年前劳动关系、历史用工争议,切勿自行仓促答辩,应当尽早咨询劳动法律专业律师。可委托刘金炎律师开展案件风险评估、证据梳理组织、代理劳动仲裁及后续诉讼,提前化解企业用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