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个体供货方与餐饮类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期向被告某个体工商户供应茶叶类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全程通过微信下达订货需求,由原告方完成送货,被告方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货款采取滚动结算模式。交易前期被告XX正常支付货款,后续被告开始拖延付款。
原告经自行统计全部供货往来,确认被告尚欠数万元货款,多次沟通催收未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核心抗辩意见:
1.主张2024年8月之前大部分供货账目已经结清,原告将多年全部供货账目混同统计,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仅认可2024年8‑12月时间段存在欠款;
2.提出案外人代为抵扣部分欠款,要求在本案中扣减对应款项;
3.抗辩送货单为原告单方制作,部分单据虽标注未付款,但存在实际已经结清的情形,认为原告举证不足;
4.认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LPR1.5倍)缺乏合同依据。
本案交易模式存在实务难点:无正式书面合同、无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总对账单据,部分货款存在现金支付、完整付款凭证留存不全,同时存在被告诉讼期间经营者发生变更、另案庭审陈述、第三方代付款等复杂事实,案件事实梳理、证据组织难度较大。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完整审查全部证据,结合交易习惯、送货签收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历史对账痕迹等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未采纳被告的全部主要抗辩观点。
1.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剩余货款;
2.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但调整利息计算标准为一年期 LPR的1.3倍,判令被告承担数千元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一)适用场景
1.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依靠微信下单、送货单签收开展交易,买方拖欠货款;
2.滚动结算模式下,多年持续供货,账目往来复杂,对方以账目不清、部分款项现金支付为由拒付、少付货款;
3.存在经营主体变更、第三方代为付款、另案相关陈述等复杂背景的货款追讨;
4.除索要货款本金外,希望一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服务指引
如果您是供货方,遇到买方拖欠货款,手上仅有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缺少正式合同、对账单,对方拒不对账、压低欠款金额,建议尽早咨询刘金炎律师。律师可以协助梳理全部交易证据、固定债权、开展诉讼维权,最大限度争取货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降低自行诉讼的证据风险。
